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2000]20号 2000-07-31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省局的工作部署,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外税分局、集美区局、杏林区局、同安区局、海沧区局等单位应遵照本规程全面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其他基层局参照本规程各选2户(直征局选5户)内资企业税源大户试行审核评税,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各基层局应认真组织学习本规程,并将执行审核评税工作与执行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 三、审核评税资料应作为日常征管资料的一部分收集装订、归档完整。 四、(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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