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财税发[2003]4号 2003-03-12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财税[2003]3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起征点由600元调为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由50元调为100元”的规定,适用于除私房出租者以外的个人(包括个体户),私房出租者营业税起征点由600元调为1000元。此外,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我市以厦财税[2003]3号转发)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财税[2002]208号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希知照。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