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稽[1997]349号 1997-07-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3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贯彻《通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今年四月份市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国税[1997]83号),要求各区县局在二、三季度开展增值税的专项检查,因此市局研究决定将总局《通知》要求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结合市局已开展的增值税专项检查一并进行。 二、检查范围、检查所属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起止时间按《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部署。 三、检查面原则上按清理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10%掌握。其中,对列为全市增值税重点监控的商业企业,以及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商业企业的检查面为100%。 四、对于二季度已检查的商业企业,均可作为本《通知》专项检查的已检查户数不再补查,但须按《通知》要求补填《检查表》(一、二)。对于按《通知》要求列入检查范围的其他商业企业,必须严格按《通知》要求的检查所属时间进行检查。 五、此次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既是强化征税,确保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也是摸清企业情况,掌握数据,分配原因,堵塞政策及管理方面漏洞的有力措施。因此各区县局在检查过程中,无论被查企业是否存在问题,都必须逐户填写《检查表》(一、二),(《检查表》)市局统一印制)并按要求做好《检查表》的录入、汇总、上报工作。商业企业专项检查计算机软件使用的培训市局将另行部署。 六、鉴于总局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和市局增值税专项检查已结合进行并均要求于9月底结束,因此两个专项检查可一并总结,但本《通知》的专项检查情况要重点单独说明,总结的内容要符合《通知》中有关总结的要求。专项检查表、软盘、总结报告的上报时间为10月20日前。为了及时掌握检查进度,各区县局每月随《检查情况进度表》附报《商业企业专项检查进度表》(附表样各区县局自印)。 七、各区县局接本《通知》后请即研究,安排部署具体落实办法,保证两个专项检查按规定要求完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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