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4]163号 2004-8-2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后续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后续管理。要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岗定责,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缴和审核评税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记入有关台帐,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工作,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和税源监控,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涉外税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调整和处理。 二、关于已取消审批项目的材料审核期间问题 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材料的审核工作,应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通过审核评税,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调整,于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有关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关于取消审批项目的时间和责任界定问题 总局80号文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对总局80号文件中第一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截止2004年7月1日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仍按原规定进行审批;2004年7月1日之后企业发生的涉及到该文件规定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按照总局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现行仍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应规范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职责,加强内部监控,确保正确执法。对需要备案的审批事项,应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从备案事项资料报送、按期审核以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实际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等方面抓好落实。 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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