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203号 2004-07-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严格的欠税管理制度。明确欠税管理主管科室,制定和完善欠税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此项工作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加强对欠税纳税人的监控管理。要通过CTAIS系统对欠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掌握和分析,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关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欠税纳税人实施管理,特别对商贸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三、纳税人发生欠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进行催缴,形成规范化的催缴工作流程。 四、欠税纳税人应于发生欠税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欠税原因和清欠计划,在其没有缴清欠税前应按月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情况,税务机关要将欠税纳税人上报的有关材料留存归档。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以上资料。 五、纳税人缴纳欠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 纳税人可用于清缴税款的金额 清缴比例= ×100% 欠税余额+欠缴滞纳金余额 清缴税款金额=欠税余额×清缴比例 清缴滞纳金金额=欠缴滞纳金余额×清缴比例 (金额保留至元) 六、纳税人以欠抵退的办理,目前仅限相同税种。对于不同税种间的以欠抵退,由于涉及到与国库的收入对帐,如何办理待与市国库商榷后再作明确。 七、关于欠税公告,现阶段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159号)规定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后再实行欠税公告。 八、欠税纳税人申请破产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介入纳税人破产清算,最大程度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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