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经营企业代燃气公司收取燃气入网费等代收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南地税发[2008]289号 2008-11-28 税屋提示——依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5日起第一条废止。
根据近期部分基层局反映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代燃气公司收取燃气入网费、代房产局收取办证费等代收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房地产经营企业收取的上述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房款中,且最终由燃气公司、房产局等部门直接开具发票给购房者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情形,不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二、房地产经营企业收取的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房款中,且由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的发票给购房者的,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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