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45号 2001-03-14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有效防止偷避税行为的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协定国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防止国际偷避税行为的主要方式和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程》,充分认真情报交换对于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要加强情报交换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由各市涉外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情报交换工作,各地要指派政治思想素质好、素质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专职负责。请各市于3月末以前将主管部门及负责专人名单报省局涉外处。 二、严格执行《规程》,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各市要严格执行《规程》,对于核查不到位、回复不及时、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要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级机关要求核查的税收情报,要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完毕,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核查报告。其中自动税收情报核查报告应包括“辽宁地税自动税收情报核查统计表”(附后)及情报使用情况说明;专项税收情报核查报告应包括核查结果及中英文复函。 三、充分利用情报交换手段,防止偷避税 各市要充分重视和积极利用情报交换手段,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管。对于征管中怀疑纳税人申报的境外支付的收入不实等情况,在其它渠道难以获得所需的境外情报时,可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向省局提出专项情报交换请求。 四、从2001年起,除了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上报情报核查报告以外,每年年末以前应向省局(涉外处)报送全年情报交换工作总结、年度情报交换汇总表,对于查处过程上发现的偷避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安全要专题报告省局涉外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辽宁地税自动税收情报核查统计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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