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6]300号 1996-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现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实施意见 2、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略) 3、总机构所属企业管理费分配明细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6日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精神,结合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原则,现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权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得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随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两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工业企业可按商品销售收入的1%以内提取;商品流通企业可按商品销售收入净额的0.5%以内提取;旅游及饮食服务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0.5%以内提取;修理修配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2%以内提取。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地税机关的审核批准。在我省的总机构,若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经总局授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若所属企业是跨市的,为利于管理,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局审批。省直总机构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其他总机构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或数额一律由所在市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以前填报《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总机构所属企业管理费分配明细表》,并提供总机构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呈报审批。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后,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在《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总机构所属企业管理费分配明细表》规定栏中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签定并加盖公章后,回执总机构。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总机构各所属企业。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 七、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日常管理与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1、凡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手续,单独核算。在季后20日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季度经费收支情况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2、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3、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年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4、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由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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