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222号 1997-11-1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入管理,如发现坐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滥发钱物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用收入自行安排基本建设支出等,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列入汇缴改革单位,输入微机管理,并对此实行税收重点稽查,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逐步走向正规化管理。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必须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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