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榆医保发[2020]35号 2020-02-2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 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 个月内补办。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可延长至2020 年6 月底;确因疫情影响造成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经市医疗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延迟缓缴至9 月底。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