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0]933号 2000-12-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可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特区物价补贴和特区保留津贴仍按市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76号)规定执行,即分别为500元和300元。 二、对于已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规定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国内员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住房费用时,既可以选择按照深地税发[1996]76号文的规定,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上缴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专储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选择按市政府办公厅本批复规定计算的住房费用扣除。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 种。 三、对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国内员工,或者在已按照深府[1992]128号文规定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非本市户籍的国内员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住房费用时,可暂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收入13%扣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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