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5]80号 2005-04-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征管工作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实行纳税评估要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税源分析、审核评税等工作,做到科学设计、统筹安排、循序渐进。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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