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市监规[2022]1号 2022-4-13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会议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包容审慎监管尤其是对新经济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市场主体容错机制,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确保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促进执法环境改善;探索建立与新经济模式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既要为创新营造宽松的环境,又要守住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二、基本原则 (一)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政策因素和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性质,区分违法行为的主观性、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指导违法主体改正和规范经营行为为主、实施行政处罚为辅;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故意违法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二)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予处罚的,可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纳入信用监管的原则。市场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准入和退出环境。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深入推进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深度应用场景,深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改革。 (二)加强行政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健全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等制度,灵活运用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手段;要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要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进行劝告、预警;要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经营;要对工作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参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监管成本的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的最小化,为企业发展打造宽松便利的市场环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快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 (四)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依法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五)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在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除当场立即改正的以外,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当事人依承诺及时完成整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调查,依法作出立案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对新经济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关注企业的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加大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信息数据监管。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系统,将执法创新与科技创新等有机结合,及时有效归集各类执法信息;建立“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新经济模式企业数据动态监测和评估,从宏观上对市场发展规律进行把握,从微观上及时发现企业异常经营行为,聚焦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精准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数据支撑。 (四)营造舆论氛围。对新经济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承诺书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注意事项: 1.“免罚清单”并不是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全部事项,所提出的适用条件也未涵盖所有不予处罚的情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个案情况,对是否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作出认定。 2.“免罚清单”未列明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但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得免予处罚。 4.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得免予处罚。 5.对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 6.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与依据,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 7.“免罚清单”尚为第一版,省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执法实践,在“免罚清单”(第一版)基础上公布后续版本。各地亦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地方市场监管领域的免罚清单。 8.“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附件2 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市监责改〔 〕 号)指出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并要求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纠正; □2.在 月 日前纠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局。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