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536号 2005-12-1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号)精神,支持和推动我省连锁经营发展,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市(不含宁波市)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的直营门店, 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的,可由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税务机关核实,并发文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二、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总部和汇总纳税直营门店名单 (二)总部和汇总纳税直营门店跨市县(市)经营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 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总部章程 (四)上年的总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财务核算管理办法 (六)连锁龙头企业应提供省经贸委认定证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总部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注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单位名单 四、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按《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 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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