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5]53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16
摘要: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按《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 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536号        2005-12-1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号)精神,支持和推动我省连锁经营发展,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市(不含宁波市)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的直营门店, 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的,可由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税务机关核实,并发文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二、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总部和汇总纳税直营门店名单

  (二)总部和汇总纳税直营门店跨市县(市)经营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

  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总部章程

  (四)上年的总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财务核算管理办法

  (六)连锁龙头企业应提供省经贸委认定证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总部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注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单位名单

  四、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按《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 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