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团体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4]64号 2004-3-1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购买团体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3]246号)收悉。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为员工购买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国寿团体医疗险等团体险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省局专门请示了总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函[1998]546号和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单位名义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附有个人姓名,其支付的保险费应视为公司对个人的一种福利支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在投保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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