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惠地税发〔2010〕34号 2010-03-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5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惠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范围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 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计算征缴。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在我市范围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统一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见附表一)执行。 纳税人应根据当月(税款所属时期)的收入及费用支出金额,按核定的比例确定计税依据,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征收方式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月营业额或费用支出为基数,再按月核定印花税。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比例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 第七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营业)收入(或费用支出)×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由惠州市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调整及税收征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按现行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表一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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