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赣01刑终198号 发文日期:2021-05-17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赣01刑终198号 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山市ZX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租住广东省中山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雪梅,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赣0111刑初6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票面金额5.4%的收费价目从韦礼平(已判刑)等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票面金额5.6%至6%的收费价目出售给高新人(已判刑)及其介绍的受票企业,从中非法赚取差额,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2354628.82元,税额合计金额1795116.72元,获利金额人民币3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从韦礼平处购买的无锡晶欣久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出售给南昌倚卓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非法牟利。价税合计金额为7112293.82元,税额为1033409.97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从韦礼平处购买的绍兴柯桥格翔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份,出售给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非法牟利。价税合计金额为5242335元,税额为761706.75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税额合计金额1795116.72元,用于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上诉人李某上诉、其指定辩护人均提出:原审判决对李某量刑过重。指定辩护人另还提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原审判决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人付某、谌某证言,税务机关阶段性检查情况,票据汇总等,同案人胡仁花、韦礼平、高新人、李海华、徐国英供述,李某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税额合计金额1795116.72元,用于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属实,原审判决根据李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了李某具有的坦白情节,判处的刑罚,适当。因此,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要求再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萍 审判员 李俊文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悦娴 书记员廖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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