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7]17号 2007-8-2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时,一律使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 二、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包括: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和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上述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分为A、B两类: A类适用于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B类适用于非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经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领购A类发票。 四、医疗收费专用发票为机打发票,其中:A类发票开票软件应符合机打发票有关规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B类发票统一使用市地税局编制的开票软件,由纳税人从天津财税政务网下载安装(网址:www.tjcs.gov.cn)。 五、医疗收费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31元/份,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24元/份,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10元/份。 六、医疗收费专用发票按照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由主管地税局负责发售。各主管地税局发售发票时,应当区分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混售发票。 七、各主管地税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向使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单位进行宣传。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网站发布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一个月;同时做好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情况调查,协助纳税人做好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准备工作。 八、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由天津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纸质票样(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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