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工伤和职业病人员退休后医疗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7〕229号 2007-06-13 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和职业病人员退休后医疗费支付问题的请示》(南劳社[2007]综10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里讲的“工伤职工”包括职工工伤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工伤职工退休后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因此,职工工伤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适用于第三十一条规定。 特此函复。 福建省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