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范用地计量和税收优惠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件规定,我省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所制定、修订的国家标准,以及地方(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配合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护安全防范用地计量和税收优惠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申报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可依据住建部门审查验收批准文件认定的安全防护安全防范用地面积,或经住建部门认可按规定规范自行计量的安全防护安全防范用地面积,自行申报享受。其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面积所依据的适用标准及免税税额计算过程等资料须留存备查。 二、关于标准适用问题 住建部门根据国家制定发布的有效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护安全防范用地作为工程建设强制性设计要求,建设方应主动报建安全防护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及相关设施,计量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严于国家标准且设计、审查验收时实际使用的,应当从严适用标准规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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