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46号 2006-5-2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区地税工作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非建筑工程劳务承包仍按“服务业_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应按照建筑工程分包或转包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部分已按原规定征收入库的营业税不再予以抵退,未征部分按本通知规定征收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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