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综规[2024]1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15
摘要: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章 新旧政策衔接

  第二十七条 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缴纳剩余部分,有关资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印发前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需承担资金占用费的,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利率可参考人民银行发布的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二十八条 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转为采矿权后,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已转为采矿权的,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本办法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及未缴纳期间的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征收。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清理确认矿业权人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情况,按照“先清理后推送”的原则,逐户与缴费人、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确认后,将相关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推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税务部门据此及时通知矿业权人缴纳欠缴款项直至全部缴清,并及时向相关财政部门、自然主管部门反馈收缴信息。

  自2023年5月1日后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

  (三)《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已转为采矿权的,以2017年7月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自2006年12月31日以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转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已转为采矿权的,通过评估后,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自2006年12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可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内进行分期缴纳;之后的剩余资源储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已转为采矿权的,以2006年12月3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十条 经财政部门和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五章 监 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将相关信息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造成矿业权人少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财非税规〔2017〕24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

序号

矿种

计征对象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1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陆域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0.8,海域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0.6。

2

煤层气

 

0.3

3

煤炭、石煤

原矿产品

2.4

4

铀、钍

选矿产品

1

5

油页岩、油砂

 

0.8

6

天然沥青

原矿产品

2.3

7

地热

T<60℃

3.6

60℃≤T<90℃

4.2

T≥90℃

4.7

8

铁、锰、铬、钒、钛

选矿产品

1.8

9

铜、铝土矿、镍、钴

选矿产品

1.2

10

钨、锡、锑、钼、铅、锌、汞

选矿产品

2.3

11

镁、铋

选矿产品

1.8

12

金、银、铂族(铂、钯、钌、锇、铱、铑)

选矿产品

2.3

13

稀有金属(铌、钽、铍、锂、锆、锶、铷、铯)、稀散

金属(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选矿产品

1.4

14

轻稀土(镧、铈、镨、钕)

选矿产品

2.3

15

中重稀土(钐、铕、钇、钆、铽、

镝、钬、铒、铥、镱、镥、钪)

选矿产品

4

16

原矿产品

2.1

17

石墨

选矿产品

1.7

18

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

选矿产品

2.4

19

选矿产品

2.3

20

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刚玉、红柱石、蓝晶石、硅线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闪石、透辉石、蛭石、沸石、明矾石、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芒硝(无水芒硝、钙芒硝、白钠镁矾)、天然碱、冰洲石、方解石、菱镁矿、电气石、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含钾岩石、碘、溴、砷

原矿产品

2.9

21

泥灰岩、白垩、脉石英(冶金用、玻璃用)、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膨润土、铁矾土、麦饭石、珍珠岩、松脂岩、火山灰、火山渣、浮石、粗面岩(水泥用、铸石用)、泥炭

原矿产品

3.1

22

宝石、黄玉、玉石、玛瑙、工艺水晶

原矿产品

8

23

地下水、矿泉水

原矿产品

3

24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氡气、氦气

原矿产品

0.8

25

钾盐、矿盐(岩盐、湖盐、天然卤水)、镁盐

选矿产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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