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渝东北渝东南社保补贴等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支持渝东北三峡库区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发展,降低企业招工用工成本,鼓励吸纳就业,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渝东北渝东南社保补贴等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电话:023-86868615。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cqjyc2012@163.com。 3.发送传真至023-88633905。 4.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 税 屋附件: 1.关于进一步优化渝东北渝东南社保补贴等政策(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优化渝东北渝东南社保补贴等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优化渝东北渝东南社保补贴等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支持渝东北三峡库区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发展,降低企业招工用工成本,鼓励吸纳就业,经研究,决定对渝东北、渝东南企业社保补贴等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力度 对新招用脱贫人口,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的全额(取消缴费基数下限限制、增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由现行的小微企业扩展至大中型企业),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扩大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范围 对招用离校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由现行的小微企业扩展至大中型企业),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为18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2000元。 五、工作要求 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简申报流程、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经办能力。人力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定期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政策的调整不包括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企业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若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将及时调整优化。政策到期前,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 附件2 关于进一步优化渝东北渝东南社保补贴等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支持渝东北三峡库区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发展,降低企业招工用工成本,鼓励吸纳就业,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渝东北渝东南社保补贴等政策(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力度。 对新招用脱贫人口,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的全额(取消缴费基数下限限制、增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由现行的小微企业扩展至大中型企业),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扩大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范围。对招用离校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由现行的小微企业扩展至大中型企业),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为18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2000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