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府办〔2024〕5号 2024-05-10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十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珠海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服务业是指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本措施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我市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次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20%(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第三年营业收入继续增长超过15%(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四条 鼓励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分转子”。对在我市已设立分公司的服务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且首次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次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20%(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第三年营业收入继续增长超过15%(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五条 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对在我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首次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次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20%(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第三年营业收入继续增长超过15%(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商业载体及专业批发市场推动经营场所内企业“分转子”“个转企”。对积极推动“分转子”“个转企”且转型后该企业首次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的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载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按照每推动1家“分转子”“个转企”给予5000元支持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转型升级企业融资需求。对成功转型升级后企业给予贷款额不超过年化2%的贴息支持,每年每家企业贴息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对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的担保费用给予融资额1%的补助,单笔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为该笔融资付出的担保费用,每年每家企业担保费用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八条 “个转企”登记完成后,原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合并至企业档案,保持延续性和完整性。对“个转企”原个体工商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凭“个转企”证明,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各相关许可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许可变更或延续手续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九条 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的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征。为“个转企”“分转子”的企业转移原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提供便利服务。对“个转企”“分转子”的企业,其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期间所获荣誉称号等延续至企业。 第十条 本措施由各区(功能区)负责执行,制定工作指引,指派专人负责,实行“一对一”辅导,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小升规”“分转子”“个转企”培育库白名单。对培育库白名单内的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应急、消防、城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期管理和触发式监管,除收到投诉举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外,原则上实现“一年最多检查一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本措施奖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措施的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由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关于《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珠海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深入研究、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将作为推动珠海服务业加快入规纳统、形成新经济增长点的引导性文件,按照同一年度“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加大扶持力度,出台相应政策。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依据 (一)主要依据 1.2022年10月25日,国务院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其中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指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2.2023年11月3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一条: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民营企业培育计划……优化“小升规”支持政策,推动企业上规模、规范化。 (二)参考依据 1.《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2.《宜宾市推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升规入统”支持政策》; 3.《天河区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若干措施》第二条明确:本措施所称的服务业是指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本措施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体措施 《若干措施》具体举措涵盖达规入库奖励、经营指标奖励、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服务企业、培育库白名单、政策实施年限等内容。 1.入库和经营指标奖励措施。对于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小升规”“分转子”“个转企”满足达规入库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转型升级且保持营收有一定增速的企业给予额外奖励。 2.推荐入库奖励措施。对于商业载体、专业批发市场推动“分转子”“个转企”转型升级给予奖励。 3.融资贷款扶持措施。为成功转型升级后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资金补助和融资服务。 4.提高服务企业水平。主要包括持续完善申报流程指导、荣誉资质认定等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涉企“一站式”服务水平,让“一站式”全方位优质服务成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执行部门 《若干措施》第十条明确:本措施由各区(功能区)负责执行,制定工作指引,指派专人负责,实行“一对一”辅导,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 四、政策有效期及解释权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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