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十四部门印发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市监发[2024]30号 2024-6-13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 现将《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税务局 广西金融监管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工作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14部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围绕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分型分类培育,实施差异化精准施策帮扶,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成效,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分型分类培育标准及数据库 (一)建立分型分类培育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构建,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分型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分类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入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建设分型数据库。 1.建设分型数据库。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划分的标准,采集、共享,全面夯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数据,建立个体工商户培育库标签体系,遴选入库与动态管理机制。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结合税务部门纳税申报数据、人社部门社保登记信息、银行融资数据等进行部门间数据匹配,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按照“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个类型对应完成标签标注并入库。 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施数据动态更新,对分型数据库内个体工商户,结合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由系统自动进行实时更新。将因状态调整为注销、歇业等非正常经营状态,出现违法违规等信用不良情况的经营主体移除出数据库;对于恢复正常经营、通过信用修复等措施后符合分型条件的,及时纳入数据库;对因“个转企”等不再属于个体类别的主体,完成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二、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措施 (一)分型精准帮扶措施。 1.“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各方面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一是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二是加强创业指导,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三是合理利用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为个体工商户在降低经营场所成本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减免税费。四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财政贴息和金融支持。五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是保护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七是发挥党建引领,开展“千所联万企、党建促发展”活动,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协调帮助解决发展难题,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2.“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信息、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一是拓展创业就业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全面提升经营者技能水平、技能素质。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深化政银合作,持续推动设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题银行”服务点,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注册登记、融资等金融业务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信贷产品针对性、有效性。三是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指导,创造便利条件。四是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科学规范经营,为其提供相关培训辅导。“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 3.“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是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落实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大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力度,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法加大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保护力度。三是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变更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鼓励各地探索出台“个转企”相关扶持和奖励政策。“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 (二)分类精准帮扶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分型精准帮扶的各项扶持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同时,结合我区实际给予下列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着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一是各地各部门积极引导发挥协会、商会等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全方位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二是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建自有商标品牌,积极参与品牌价值评价活动。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作用,依托知识产权行政和社会服务人才队伍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品牌培育帮扶指导。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宣传活动。三是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深化商标、专利质权登记受理便利化,开展“十行百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广西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助力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四是鼓励个体工商户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着重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一是发挥地方产业特色,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立足特色产业资源,用好用活产业支持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二是面向餐饮、零售等行业发放消费券,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促消费活动、产销对接活动,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广西品牌天下行”及“桂有优品”宣传推广,打造提升一批“桂字号”品牌。三是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引导个体工商户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融通发展。四是鼓励有条件的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旅游度假区、特色老街、步行街等在规定时间内以划定免费经营区域等方式,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着重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一是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匠人完善规范内部运作,增强发展动力。二是创新宣传推广模式,加强新媒体宣传,加大对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知晓度和美誉度。三是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质量品牌创建行动,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四是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标准化+”行动,推进产品和服务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着重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一是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积极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二是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优化入驻流程、服务规则和收费标准,提供必要的基础平台服务、普惠式流量引导服务和阶段性优惠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三是督促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四是引导支持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电商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对符合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鼓励各地为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各具特色的“名特优新”店铺专属标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指导,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措施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从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金融服务、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压紧压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实施方案,落细落实工作措施。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划型判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研究出台更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以及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提升含金量,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参与度,提高个体工商户创建和申报“名特优新”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政策施行的良好氛围。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税 屋附件: 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 2.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条件及认定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一)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二)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三)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在符合全国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标准的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扩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范围,归集更多个体工商户经营信息,增加分型数据维度,提高划型精准性,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 三、分型方式 (一)数据归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型标准、分型周期,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广西税务局提供实际缴纳过税款、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归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年报、信用监管等数据信息。推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定期自动交换。 (二)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分型判定。分型判定中,要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纳入数据库。 (三)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广西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B.成长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成立5年(不含)以上、15年(含)以下; ②上一年度年报中雇工人数3人(不含)以上、10人(含)以下; ③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3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 C.发展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成立15年(不含)以上; ②上一年度年报中雇工人数10人(不含)以上; ③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不含)以上; 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后,生存型中,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或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的记录,可自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生存型调整为成长型;成长型中,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或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10万元的记录,可自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成长型调整为发展型。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条件及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分类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方式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制定。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四)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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