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发[2024]11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27
摘要: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4〕11号        2024-09-2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6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47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6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12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6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7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8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7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