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推进“个转企”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4〕71号 2024-11-1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扎实推进“个转企”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5日 关于扎实推进“个转企”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我省政策扶持体系,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推动经营主体质量提升,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经营主体规模结构 (一)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指标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各市县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实施重点培育。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将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有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个体工商户承诺已结清应缴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后,允许其采用变更方式办理“个转企”登记;允许转企后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法定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允许延用原许可证件。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对“个转企”申请不动产转移的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获得的荣誉;支持专利权、商标权转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三)实施“小升规”梯度培育。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对工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6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注:以上含基数,以下不含基数,下同)单位,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6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单位,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单位,住宿和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单位,服务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单位,动态更新入库,实施重点帮扶、精准服务、专业指导。(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四)支持“股上市”发展壮大。建立“股上市”企业储备库,加强上市后备资源辅导和支持。优化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环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运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功能,引导再融资投向实体经济。(牵头单位:省委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河北证监局) (五)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双创载体建设,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支持,健全完善梯次培育链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促进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研发中心全覆盖。到202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万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六)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通过融资支持、专业服务、数字化转型等手段,持续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造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七)提升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质量。归集更新全省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准确掌握平台内经营者主体占比。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压减经营主体线上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提高经营主体活跃程度 (一)强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管理。认真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按国家部署建立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畅通经营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定期归集报告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典型案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开展重点领域攻坚,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牵头单位: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三)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完善普通注销流程,积极开展简易注销,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高效办成,便利经营主体快捷退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3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实施强制注销。(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石家庄海关) (四)高效服务经营主体准入准营。加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和许可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经营主体登记情况全覆盖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经营主体增量、增速、注销吊销等情况动态管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税务局) 三、提升经营主体合规水平 (一)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经营主体、行政管理、信用修复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行以权益保护为重点的信用修复机制。发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整治假国企央企、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强化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中的作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牵头单位: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 (二)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农产品等实施重点监管。加强对质量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处置能力建设,及时发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问题。将生产者、经营者(含销售者、电商平台、市场开办者等)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检验检测、认证、质量品牌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纳入相关经营主体及责任人员信用记录,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巩固工程质量品质。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健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在线智慧监管。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阶段的集成应用,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四)提升公用服务质量。加强水、电、气、暖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快配套完善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税务局) (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持续健全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经营主体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六)构建合规经营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工业产品生产经营等重点行业,全面建立企业负主责、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的质量安全责任与监管体系,完善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全面普及行业法律法规和安全科普常识,依法公示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制定《全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文书样式》,结合实际开展规范罚款专项行动。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四、增强经营主体创新竞争能力 (一)增强研发创新能力。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转化,推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建立工业研发中心。支持项目研发成果和必要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形成核心技术和专利标准化的典型案例和成熟模式。(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和知识产权等专业机构与产业集群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面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标准认证覆盖。鼓励我省企业制定实施先进企业标准,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对我省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深入开展全省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围绕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五、助力经营主体增效创益 (一)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级改造。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方向,采取“点、线、面”相结合方式,以先进钢铁、绿色化工等行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开发区为重点,每年滚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3000项,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二)提升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水平。以现有年营业收入未达上规上限的小微型企业和新注册成立企业为培育重点和服务对象,分类别、按梯队重点培育扶持和跟踪服务,采取“一企一方案”进行指导,提高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全省经济发展贡献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三)提升经营主体税收贡献。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推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牵头单位: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推进税费业务自动化处理。(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六、强化经营主体社会责任 (一)加大就业供给力度。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用工对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强化实名制精准帮扶,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开展工会就业援助行动,加大农民工、困难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残疾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支持经营主体根据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布局合理能源消费体系。探索开展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开展碳排放测量、大气环境等先进测量技术研究,组织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和节能诊断,促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到2025年,全省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4.5%,重点区域煤炭消费量比2020年减少10%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关于扎实推进“个转企”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解读 《关于扎实推进“个转企”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4〕7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11月15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措施》? 2023年,河北省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为全国7个“个转企”试点省份之一,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我省在简化登记程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创造了富有河北特色的“个转企”试点经验。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营主体发展也从“注重数量”转向“提升质量”。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突出工作的引导性、针对性、实用性,推动形成“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良性发展格局,我省制定了《若干措施》,加力助推我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若干措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统筹“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发展与安全”,体现创新性、针对性,分为“优化经营主体规模结构”“提高经营主体活跃程度”“提升经营主体合规水平”“增强经营主体创新竞争能力”“助力经营主体增效创益”“强化经营主体社会责任”六个部分,共26项具体措施。 (一)优化经营主体规模结构 从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实施“小升规”梯度培育、支持“股上市”发展壮大、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提升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质量等七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形成“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良性发展格局。 (二)提高经营主体活跃程度 从强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机制、高效服务经营主体准入准营等四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经营主体活力持续增强。 (三)提升经营主体合规水平 从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巩固工程质量品质、提升公用服务质量、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合规经营体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等七方面制定政策措施,引导服务经营主体合规经营。 (四)增强经营主体创新竞争能力 从增强研发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化标准认证覆盖等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激发经营主体科技创新动力。 (五)助力经营主体增效创益 从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提升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经营主体税收贡献等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促进经营主体提质增效。 (六)强化经营主体社会责任 从加大就业供给力度、布局合理能源消费体系等两方面制定政策措施,引导经营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如何做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 出台《若干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下大力气培育创新活力高、发展动力强的“优质”主体,构建形成“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发展格局,推动我省经营主体结构持续优化、发展质量有效提升。促进经营主体发展是系统性工程,首先,各级各部门应切实转变思想认识,从关注经营主体增量、增速转到提升发展质量,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其次,各地各部门应坚持“目标同向,协同发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发展”的原则,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系统性,切实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衔接,形成合力。最后,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其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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