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意见征集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起草了《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4年12月23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通过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二、邮寄纸质信函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3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030002。请在信封表面加注“征求意见”字样。 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1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水源热泵计税方法 水源热泵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抽取水量减除回灌水量确定。 二、关于农业生产取用水规定限额的确定 农业生产取用水规定限额按照《山西省用水定额》中《农业用水定额》确定。 三、关于疏干排水回收利用水量的确定 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疏干排水回收利用水量,适用疏干排水回收利用适用税额。 四、关于超取水计划的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城镇公共供水、疏干排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不适用《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超过取水计划计征水资源税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地下水取水计划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取水许可证所列明的水源类型为地下水的,具体包括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在采集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时,只采集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矿坑水(矿坑涌水)属于非常规水源,按照采矿疏干排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列入地下水取用水计划。 对于年度取用水计划未明确划分地下水和矿坑水(矿坑涌水)的,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确定的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取水量作为计算地下水水资源税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对于取水许可证未列明地下水取水量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六、关于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的认定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七、关于多个取水口合并申报 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取水计划的,取水口位于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将取水许可证上所有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在不同县(市、区)范围内的取水口,不得合并申报,应划分相应取水计划,按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八、关于取水许可证管理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或变更水资源税税源基础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九、关于取水计划管理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或变更水资源税税源基础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关于纳税期限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十一、关于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征管 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单位,应依法依规在山西省境内按照地域管辖权限办理税务登记,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并向我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十二、关于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的征管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实际建设单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根据取水计量设施(器具)计量的排水量确定,不能准确计量全部排水量的,按照勘察设计报告降水方案中的排水量参考确定。不符合上述条件,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违规转供水的征管 对于违规转供水,根据转供的实际取用水类型,由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即转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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