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政策小结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07
摘要: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
 
  4.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计税金额和计税数。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
  在计算税额时,若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l角计算。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按件定额贴花)
  5.征收管理。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自行购买、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的“四自”缴纳方法。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对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未按规定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印花税票者,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重用者,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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