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基本要素如下:
1.纳税人。在我国书立、领受应税范围内各种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各种经济合同的立合同人;立帐簿人;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各种权利证照的领受人。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征税范围。书立、领受下列应税凭证,均应缴纳印花税。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实行“三自”缴纳的方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自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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