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税务政策分析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haiha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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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4
摘要:1、销售货物合同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增值税发票中,同时确认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1、销售货物合同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增值税发票中,同时确认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提供劳务服务及销售不动产合同的违约金,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服务业发票,同时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应该作企业的负债(费用)处理,符合税收规定的对方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营业税),同时确认为企业相关费用。以支付凭证和对方身份证明或者完税证(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
4、其他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活动的补偿金,应该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及国税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做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支付方必须取得由收取违约金的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具体的入账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转账凭证和国税《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
根据我国相关经济法规,企业无权向其他企业和个人进行罚款,这种合同性违约金必须提请法院及仲裁机构执行裁定(一般企业怕麻烦自行协商解决,因此少了个法律程序,所以只能协商解决了赔款的金额却协商解决不了票据的问题)。
由于这类合同违约金取得票据手续比较繁杂,企业通常将这类合同违约金并入前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以求取得税前扣除票据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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