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处理问题的意见[条款废止] 冀地税发[2001]9号 2001-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3.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对各地反映比较突出的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在国家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请暂按此原则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安装工程作业营业额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为便于基层掌握执行,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工程劳务的,凡安装合同总金额中包合设备价款并且安装设备的价值不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设备的价款,应按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设备销售价格确定。纳税人提供安装劳务,在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所安装设备的价款后,方可从营业额中减除设备的价款(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和范围见附件)。 二、[条款废止]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补充规定如下: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和付款时间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定书面合同或工程进度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条款废止]关于邮政投递公司经营的物品投递业务征税问题邮政电信分营后成立的邮政投递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将物品由邮递服务人员直接投递上门的业务,其中既包括邮递服务费,也包括邮递商品的价款,对此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政投递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邮递物品的价款。 四、[条款废止]关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规定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五、关于雇员和非雇员的划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中对雇员和非雇员的税务处理做了规定,但未明确雇员和非雇员的划分问题。为严格执行政策,区分雇员和非雇员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雇员与被雇佣单位有固定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等关系,非雇员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关系。 (二)雇佣单位对雇员支付固定工资,在"应付工资"帐户列支,对非雇员按工作业绩支付报酬,在企业的"应付佣金"(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帐户列支。 六、关于拍卖企业纳税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中发生的拍卖企业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拍卖企业行为是指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等要素。 拍卖(或转让)企业部分资产,如房屋、仓库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应就其所拍卖(或转让)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有关税收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 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 一、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机械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接、焊装、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控置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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