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知》第三条第十六款:"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共同从事一项运输业务,且由其中一个运输企业统一收费,统一开具发票的运输行为均为联运业务,应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扣除支付给其他运输单位的收入必须为正式运输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规定,货运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 八、《通知》第三条第十七款:"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 旅游业按《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按单团核算,不同团业务不可相互扣除;扣除项目按《通知》列举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九、《通知》第三条第十八款:"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扣除,应按单次业务核算,不同次业务间不可相互扣除。 十、《通知》第三条第十九款:"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 房屋开发公司在房屋销售后,如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可以按上述政策执行,对确属代收转付的其他项目也可予以扣除。 十一、[条款废止]《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 1.此款规定中"单位"不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主要业务是经营土地和房屋开发,不同于其它单位不以转让房屋、土地盈利为目的,所以上款中"单位"不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2.扣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应出具有效发票,抵债时该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应为相关部门评估或裁定的价格。 扣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应出具有效发票和上一购置或受让环节的完税证明,扣除抵债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应出具相关部门评估或裁定的作价和抵债环节的完税证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政策,经请示总局继续执行。 十二、《通知》第四条:"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问题。 提供应税行为扣除凭证为发票;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等提供完税凭证也可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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