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个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的“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一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目不能决算,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抓住主要矛盾,突出检查重点 (一)把好收入关 2、根据企业“销售费用”科目中发生的房管局收取的房屋买卖交易服务费(根据售房面积按定额费率收取),可以估算企业应按照其会计口径确认的收入,用倒算结果和企业的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较,测试其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对企业采用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检查其首付款是否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是否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根据检查工程项目的开发、销售情况(房号、购买人、面积、单价、合同金额、实际收款、收据或发票号、备注)设计制作房源表,通过数据核查、比对找出突破口,以房源控税源。 (二)扼住成本费用关 2、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按项目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搀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3、为开发产品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提的维修基金余额是否作纳税调整。 4、为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是否资本化,是否就税法和会计口径差异进行了调整。 5、逐笔核对企业的成本计算单。重点要放在建筑安装工程费数据的复核上,要结合账载数据、预算、建安合同和结算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检查。 (三)关注现金。由于房地产企业本身资金比较集中,一方面它的收入、支出资金量较大,另一方面它的资金性质比较复杂,特别是戴上面具的资金往来。检查中要特别注意“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关注大额的现金增、减变化。这些业务如果是虚假的,一般会涉及少计收入或者多列成本。此时要注意追查资金来源渠道,要多翻看凭证,要看日期和数字是否奇异、是否违背常理。如果是真实的,要结合债务债权方的性质,核查相关借款费用是否正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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