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订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6
摘要: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订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契税法立法要求,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定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稿)》,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拟调整为: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

  二、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如有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电子邮箱:913777878@qq.com

  电话(传真)0431-80500135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契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