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5]561号 1995-12-0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的预收款问题的规定,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预收定金做应税收入处理,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关于票据使用问题,今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不论是预收款还是预收定金一律使用专用发票,不再使用资金往来收据。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方法问题。考虑到本市的实际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多采取预收款方式,经研究确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开具发票的收款金额(不包括以代收单位名义开具的代收款金额),依此计算缴纳税款。当业务项目完结时,按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实际收入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开发公司的营业税应按月计算缴纳。 三、关于拆迁用周转房问题。周转房安排拆迁户居住,不属于商品房的销售行为。如果这部分房屋有销售或开发公司安排自己职工居住以及办公使用或出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各税。 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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