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防伪措施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征[1997]2号 1997-03-07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为了加强发票的规范化管理,省国税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制作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征[1996]17号),决定对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发票专用章采取加密防伪措施,实行集中统一制作。现就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防伪发票专用章的图文规格: (一)企业单位的为圆形,直径为3.5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为细小点组成的。章的上部为企业单位的名称,下部为发票专用章字样,中间为企业的统一代码,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之间为MGS字母(MGS为闽国税的首字大写拼音)暗记。字体为宋体。 (二)个体工商户的为长方形,长为3.5厘米,宽为2厘米,外框边宽为0.1厘米,内框为小细线。间的上部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业户姓名),下部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中间为发票专用章字样,发票专用章的右侧为MGS字母暗记。字体为宋体。 发票专用章内加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和无色防伪荧光油墨。发票专用章盖出的图文在紫光灯下可呈现红色荧光(MGS)呈现黄色荧光)。 二、防伪发票专用章从1997年3月1日起启用。原发票专用章同时作废。 三、[条款废止]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发票换版工作,抓紧做好防伪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未刻的6月1日前全部报到省局,从1997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防伪发标专用章,不使用防伪章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发给普通发票。 四、[条款废止]对新开业和变更名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及时上报办理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 五、全省统一使用防伪发票专用章是加强发票管理,深化税收征管的一项有力措施,望各级国税机关切实抓紧落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样章图样(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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