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个[1998]4号 1998-01-0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在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578号)过程中,各区、县局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和征管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对建筑安装业承包人的确认:对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变更营业执照或挂靠在某单位,能否提供协议(合同)的,均应确认为承包人。对确认属于个人承包的,均应实行定率征收。 二、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人按合同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非承包人员取得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外地进京建筑安装队,没有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登记的,按照个人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以施工地点所在区、县,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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