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牲猪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征税款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6]151号 2006-09-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屠商销售白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牲猪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征税款的行为,现就牲猪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征税款的有关税收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委托了牲猪定点屠宰场征收屠商在市场上销售白肉所实现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与牲猪定点屠宰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同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对未签订或未录入的,必须在9月底之前纠正完毕。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市场上白肉零售价格,在同一县(市、区)(城区)内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征收标准。 三、税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牲猪定点屠宰场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双限的要求进行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四、税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牲猪定点屠宰场在代征税款时按规定向屠商开具税收票证。牲猪定点屠宰场结报税款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对其税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尚未开具的空白税票进行验证,同时应将代征的税款、使用的税收票证等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五、国税部门不得参与牲猪定点屠宰场代征税费使用的一票制票证的监制。 六、加强纳税辅导与纳税检查。税收管理员要辅导牲猪定点屠宰场分税费种类、分户建立代征税款台帐;对代征的税款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少代征或不代征税款的行为;督促牲猪定点屠宰场按期及时申报缴纳自身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税款,对以前没有申报缴纳的税款,结合宏观税负分析专项活动,在9月底之前进行自查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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