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有问题的,不兑付中奖奖金,并立即将相关人员及发票移交稽查局进行查处。 第九条 代垫兑付奖金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导致发票中奖信息无法查询真伪的,国税机关有权不予支付代垫奖金。 代兑奖金的经营者以非本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申请兑奖的,按消费者申请兑奖处理,不予支付手续费。 第十条 中奖人应在取得发票之日(发票开票日期)起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在兑奖过程中,国税部门只对中奖人出具的发票和兑奖奖金负责,不负责对中奖人与单位之间的奖金归属问题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应按季将《发票兑奖情况汇总表》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办理兑付奖金结算手续。 发票即开即奖资金按照总局普通发票有奖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各级国税部门要建立发票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严格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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