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2]153号 2002-10-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这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规范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现将市地税局和市邮政局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重要性。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是实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邮政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认真抓好辅导培训工作。对于采取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邮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辅导培训工作,使其明确邮寄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各经地税机关、邮政部门在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市邮政局反映。 附件: 1、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 3、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 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及山东省邮政局《关于开办邮政快件业务的通知》(鲁邮政[1999]43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邮寄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通过邮局“税务专邮”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邮寄到主管地税机关,并委托银行代缴应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缴纳地税机关征管税种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邮寄纳税申报。 第三条 青岛市地税局与实施税银联网的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于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授权受托银行可按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纳税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七条 邮寄纳税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人应申报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各一份。 第八条 实行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应按税收法规的要求,填机关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邮政快件专用信封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第九条 邮政部门收取纳税申报邮政快件邮资时均应向纳税人开具《山东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该发票作为纳税人邮寄纳税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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