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问: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如何做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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