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5-15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纳税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若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第一年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申请享受年度汇算清缴结束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 第五条 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由法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申请执行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含历次变动情况); (四)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 (五)申请享受年度收入明细表; (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七)凡对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第一年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不详、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第八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概况; (二)征管现状;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五)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 (六)调查意见。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调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予以确认,并填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送达纳税人作为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凭证,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档备查。 第十条 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关于事前备案的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时,应于汇算清缴前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营项目变化情况; (二)收入明细表; (三)财务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表样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争议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省局已受理纳税人2011年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的,由省局继续按原程序办理有关审核确认事项;本办法发布后,省局不再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对纳税人2011年前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市局在2012年4月底前已复核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重复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在综合征管系统和征管档案中已有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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