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和工商部门将加强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12-29
摘要: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就加强税务...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就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税务部门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信息共享的方式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渝工商发[2009]2号 重庆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2009]14号 天津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甬地税一[2010]14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 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0]9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企字[2010]197号 山东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0]4号 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沪工商外[2009]398号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
江苏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税屋备注:未经核实有效性]


出资方式汇总及相关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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