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44号 2005-02-0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4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6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涉及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98号)的要求,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自开普通发票存根联或定额核定通知书等),由代开发票岗位进行人工审核,并据此判断申请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税款征收一律按照“即开即征作为预缴”的办法处理。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多征的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局自行制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注明完税凭证号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必须在代开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实行ETS系统缴纳税款且没有填开完税凭证的,则以ETS系统自动编制的“税票系列号”代替完税凭证号码填列。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一律按照“定额加发票”办法征税,即当月发票金额大于定额的按发票金额征税;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征税。其中,当月发票金额(不含税金额)指当月自开普通发票金额、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普通发票金额三项的合计数。 五、个体“双定户”当月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必须按照税款所属时期逐月进行申报补税,但不调整当期定额,发票金额只作为下一个定额核定期的核定定额的依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