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发[202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30
摘要: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京税发〔2021〕43号      2021-04-30

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缴税和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的解读

  一、通知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缴税和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理效能,解决纳税人办税难点堵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5号)等文件规定,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京税发〔2021〕43号),简化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流程。

  二、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变化

  原有流程:存量房买卖双方(转让方、承受方)同时申报缴税,卖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后,进入登记环节。

  《通知》执行后流程:买卖双方在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同时办理缴税和登记手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卖方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改为后续自行使用电子税务局缴纳,土地增值税改为后续自行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企业综合窗口”打印《不动产交易缴税告知书》交与卖方,详细告知后续申报、缴纳操作流程。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实的变化

  根据通知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的要求,卖方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环节,不再核实持有房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情况,改为事后采取风控核查的方式管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