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库[2002]70号 2002-12-2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财库[2003]1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库[2002]1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其中:(一)原规定试点单位报送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改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附后),请各试点单位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二)各代理银行在注销试点单位本年度用款计划余额时,不得将本年度已下达的下年度用款计划额度注销。 二、年终预算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有关工作,按照《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0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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