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5-30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照《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发改委每年分两批公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名单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该名单未对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予以区分和明确。因此,省局将对2011年及以后年度(按发证日期)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属国税部门征管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企业逐批予以确认,对未纳入省局确认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对2011年以前(按发证日期)取得《资源综合利认定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和有关资料,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备案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重点审核企业当期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当期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 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9]122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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