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新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提交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这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提供了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的相关工作,通知向各地税务机关提出4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认真学习,主动沟通,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当地落实新登记规定的具体情况,详细介绍车船税征税、免税政策和相关规定,提供核查车船税缴税情况的具体依据和凭证式样。 第二,方便缴税,解决争议,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对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需要补缴税款的车船税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开辟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通道。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在车辆管理所设置车船税征收点。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就车船税问题提出异议的,税务机关要积极协助解决。 第三,建立机制,共享信息,提高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分析案例,查找原因,堵塞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漏洞。针对反映出的机动车车船税征管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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