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其实质是通过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资本关系,让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结合,从而增强公司的凝聚力。股权期权收入由于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著、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公司经理人员的“金手铐”。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也就成为财税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现行有效的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实施的有效期内,可分为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四个环节。 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权利的日期,税法规定授予日不予征税。 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股票期权授予日与可行权日间隔不得少于1年。如果被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当天行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行权日一般在可行权日之后。有的股票期权是一次性行权的,有的则是分批行权的(本文只做一次性行权分析)。行权日对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取得的股票出售的日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激励对象行权后所取得的股票不能立即上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禁售期。同时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被激励对象行权取得的股票必须等待一段时间的禁售期才能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根据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A上市公司2009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0年1月1日授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 2011年1月1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2012年6月1日张某按10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6元/股。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 分析:授予日是2010年1月1日,可行权日是2011年1月1日,行权日是2012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12年11月1日。 张某在2012年6月1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做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需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假设上例中张某在2011年7月1日行权,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3.6元/股。张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2、合理运用会计政策进行个税筹划。 总之,按照现行政策对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行权日、合理运用会计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 (华税律师事务所,中国第一家专注于提供财税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2012获钱伯斯中国最佳税务律师事务所奖,2011年获《亚洲法律杂志》ALB中国最佳税务律师事务所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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